【快贴网】电子贸易承兑汇票逃索期限是几?
不论是电子贸易承兑汇票的提醒付款仍是逃索等票据行为,其都是有必然的有效期限的。
那么,电子贸易承兑汇票逃索期限是几?
按照《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持票人的票据权力须在以下期限内行使:持票人对前手的逃索权,自被回绝承兑或者被回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力,自票据到期日二年。
按照《更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票据法>第十七条若何理解和利用问题的复函》《票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力”,包罗付款恳求权和逃索权;第(三)项规定的“持票人对前手的逃索权”,不包罗对票据出票人的逃索权。
综上,持票人对前手的逃索权行使权限为自票据被拒付之日起六个月,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逃索权行使期限为自票据被拒付之日起二年。
还有一点要清晰的,票据权力期间不等同于诉讼时效,也不等同于覆灭时效,也不是排挤期间,票据权力时效轨制是《票据法》关于票据权力期间的出格规定,因而票据时效的完成将间接招致票据权力的覆灭。但票据时效届满仅覆灭了票据权力,其实不一定招致持票人其他实体上权力的上市,法院在审理票据纠纷案件中也可间接适用有关票据权力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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