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小伙双11花1万多“秒杀”跑车,取车时商家称那是订金,网购出现问题怎么办?
海口小伙双11花1万多“秒杀”跑车,取车时商家称那是订金,网购出现问题怎么办?
海口小伙双11花1万多“秒杀”跑车,取车时商家称那是订金,网购出现问题怎么办?
“秒杀”纠纷中的举证责任
据悉,双十一当天,“海南男”在网络某商城上花了1万多元秒杀到了一辆价值60多万元的日产跑车。“海口男”去提车时,4S店则表示,1万多元秒杀的只是订金,并不承认此次的活动。当“海口男”再一次打开网页查看时,发现活动已经被下架,页面标识的秒杀也变成了订金。
从上述基本事实来看,在法律上,“海口男”的权利是否能够得到法律保护,取决于“海口男”所主张的事实是否能够得到证明。就本案而言,如果要求“海口男”承担举证责任,那么,可以肯定的是,“海口男”的请求不可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那么,本案的举证责任是否应当由商家承担呢?
本律师认为,本案中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商家承担。理由是:
首先,“海口男”所陈述的事实具有合理性,符合日常生活经验。“秒杀”是商家经常使用的促销手段,其目的一是扩大商家的影响,二是促销商家的商品。而“秒杀”商品的价格通常低于正常的销售价格。“1元秒杀”也屡见不鲜。因此,“海口男”所陈述的事实,其存在的可能性远远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同时,商家“秒杀订金”的辩解明显不能成立。因为,如果“秒杀订金”的话,那么,这样的活动就没有任何意义。因此,商家的辩解违背了基本的生活经验。
其次,“秒杀”活动由商家举办,其证据的形成及保存的整个过程均由商家控制。也就是说,商家是证据持有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因此,本案中,商家应当提供证据以证明“海口男”所主张的事故是否存在。
综上,如果商家不能证明“秒杀订金”的事实存在,依法就应当支持“海口男”的权利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