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责撞坏了一辆江铃牌电动车,车主要求赔偿一辆新车合理吗?你觉得这个怎么样?
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机动车被损坏的,应当由第三人承担责任。”这句话的意思是,即使车辆所有人负全责,也应该由其他责任人负责部分或者全部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也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立即报警,并迅速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人查勘事故现场,并尽快做出定损、估价和赔付决定。”
对于这种情况,我认为车主要赔偿另一辆全新的可能性不大,最好的解决方案可能是由双方协商一致,以适当的方式解决损坏的果树和其他财产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