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融资租赁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与实施要点
江苏省出台融资租赁管理办法,规范融资租赁市场秩序,提高租赁资金使用效率。
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近期印发《江苏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加强全省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
文件指出,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主要包括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飞机、汽车、船舶以及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租赁物。
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物应当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融资租赁公司不得虚构租赁物或租赁物合同价值与实际价值明显不符;不得接受已经设置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者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
同时规定,融资租赁公司不得开展下列业务或者活动:
(一)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二)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以融资租赁业务的名义开展“校园贷”“现金贷”“高利贷”等;
(三)实际收取的租金、赔偿金、违约金等费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四)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
(五)虚构融资租赁项目进行融资;
(六)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等互联网金融平台、私募投资基金融资或转让资产;
(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提供融资或者要求地方政府为租赁项目提供担保、承诺还款等;
(八)虚假宣传或者误导性宣传;
(九)以非法或者不正当手段催收债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租赁资产比重、杠杆率、投资比例以及客户集中度、关联度等监管指标要求。
(一)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
(二)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
(三)开展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
(四)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五)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六)对单一股东及其全部关联方的融资租赁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融资租赁公司的出资额,且同时满足对单一客户关联度的规定。
江苏一出租屋点蚊香,一家五口被烧成重伤,这件事你怎么看?
煤气罐使用不当相当危险,就是炸弹!尤其家有老人孩子更要注意!可单单有人不在乎这些,当气不足时有人把罐放倒来回晃,冬天天气凉外边小吃摊点火烤等危险举动,啥都明白往往就是忽略安全,一些租房子人更拿这不当回事,”虎了巴叽”地造,谁道是真不懂还是侥幸心理,反正你不注意安,安全也不会在意你!
反思和总结
这一法规的出台,对于规范融资租赁市场、保障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实际操作中,仍需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确保融资租赁公司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并加强对消费者的教育和引导,也应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提醒人们在使用燃气罐等电器设备时要格外小心,避免发生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