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失人情出自?
《不失人情论》是作者基于《素问·方盛衰论》中的“不失人情”四字,深入剖析了医学实践中的见闻及个人认识,旨在总结和反思医患互动中的常见问题和应对策略。
前言
曾读《内经》至《方盛衰论》,而认为“不失人情”是一条宝贵的准则,它并非遥不可及,而是需要我们在日常实践中不断学习和实践。
分析病人之情
1、藏气差异:阳藏宜凉,阴藏宜热。
2、情绪偏好:耐毒缓剂无功,不耐毒者峻剂有害。
3、反应特性:动静欣厌,饮食爱憎。
4、交际方式:富者任性,贵者自尊,贫者衣食不周。
5、无主之害:谬说更新,多歧亡羊,终成画饼。
6、谨慎之害:车薪杯水,难免败亡。
7、得失之害:深情牵挂,良药难医。
8、急缓之害:参术沾唇惧补,心先痞塞;硝黄入口畏攻,神即飘扬。
9、讳疾不言之害:有嫉妒性成,排挤为事,阳若同心,阴为浸润,是非颠倒,朱紫混淆。
10、贪得无知之害:贪得无知,轻忽人命。
分析旁人之情
1、执有据之论:病情未必相符。
2、兴无本之言:医理何曾梦见?
3、操是非之柄:同我者是之,异己者非之。
4、执肤浅之见:头痛者救头,脚痛者救脚。
5、尊贵执言难抗:或尊贵执言难抗,或密戚偏见难回。
分析医人之情
1、巧语诳人:动关生死。
2、甘言悦听:求营上荐。
3、强辩相欺:危言相恐。
分析不良行为
1、偷窃: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
2、欺骗:欺诈之流。
无论何种情况,都要深刻理解“不失人情”的重要性,并在实践中严格遵守,才能避免因小失大,保持良好的医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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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强奸犯是否需要报警?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实施步骤
1、准备犯罪条件:例如准备实施工具、等待时机。
2、实施犯罪行为:例如开始性活动。
3、放弃犯罪:例如在实施过程中决定放弃。
中止行为的认定
造成损害的中止:如果在犯罪过程中造成了实际损害。
未造成损害的中止:如果在犯罪过程中没有造成实际损害。
具体情况
假设一位男性在某次约会后,突然改变了主意,不想再继续实施强奸行为,他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强奸罪。
只要女方报警了,基本上都会被定罪判刑,实际操作中还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受害者的感受、证据、法律适用等因素。
为什么强奸犯实施犯罪前一秒放弃,还可以被定罪吗?
法律解释
根据刑法理论,强奸罪是一个典型的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主动放弃继续犯罪的具体实施,或者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而中止犯罪。
情景分析
假设一位男性在某次约会后,突然改变了主意,不想再继续实施强奸行为,他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强奸罪。
只要女方报警了,基本上都会被定罪判刑,实际操作中还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受害者的感受、证据、法律适用等因素。
怎样判断一个男的想强奸女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实施步骤
1、准备犯罪条件:例如准备实施工具、等待时机。
2、实施犯罪行为:例如开始性活动。
3、放弃犯罪:例如在实施过程中决定放弃。
中止行为的认定
造成损害的中止:如果在犯罪过程中造成了实际损害。
未造成损害的中止:如果在犯罪过程中没有造成实际损害。
具体情况
假设一位男性在某次约会后,突然改变了主意,不想再继续实施强奸行为,他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强奸罪。
只要女方报警了,基本上都会被定罪判刑,实际操作中还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受害者的感受、证据、法律适用等因素。
无论是哪种情况,都要深刻理解“不失人情”的重要性,并在实践中严格遵守,才能避免因小失大,保持良好的医患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