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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男性利用app故障充值350次,利润1100万元被判11年?

wolekan 02-05 2次浏览 0条评论

如何看待男性利用app故障充值350次,利润1100万元被判11年?

说一些大家都不喜欢听的话!没办法,不能为了赚人气而说违心的话。

如何看待男性利用app故障充值350次,利润1100万元被判11年?

该男子使用该应用程序出现故障。8天内,他前后充值转账350余次,兑现1125万元,被判处11年有期徒刑。有网友问,你觉得这个案子怎么样?

在分析此案时,要注意两点:

首先,我们应该看到一些律师的真实面目。为刑事案件中的被告辩护是他们的职业。因此,他们常说“无罪”不仅是他们的职业本能,也是他们真正的利益驱动力。

其次,要消除对银行的偏见。虽然银行的一些服务不令人满意,但如果银行运气不好,人们一定会受苦。因此,中国的法律对银行和金融有特殊的保护是可以理解的。

说到这个案例,有两个类似的案例与之非常相似。我发现了“广州徐霆案”。、《惠州于德水案》的刑事判决书,选取重点,看法官如何认定。

虽然徐霆案的一审、二审判决书很长,但在陈述案件中却很长,没有太多的推理——

被告人许霆 当你用自己的广州商业银行银行卡提取工资时,你会发现银行系统中出现了170多元的余额。 错误,即利用银行系统升级错误的机会,恶意从柜员机取款171次,共1.75万元。成功后 携款潜逃赃款用光。(徐霆案一审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年中法刑二初字 第196号)

徐霆知道取款的方式、次数、持续时间以及“银行不应该知道”、“机器知 道,人不知道”的当庭供述,都表明徐霆系使用自动柜员机系统的异常机器,认为银行在工作 人员不会及时发现,非法获取银行资金与储户正常合法的取款行为有本质区别,到目前为止 未退还赃款,表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意图,秘密盗窃的客观实施。(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 穗中法刑二重字第 2 号)

相比之下,“惠州于德水”一审判决(2014年)惠阳市第二次法律惩罚第83号充满了推理,展示了主审法官的专业能力,澄清了许多人的疑问。重点摘录如下——

1.据银行介绍,当晚涉及存款错误的机器故障有20多人,只有被告利用机器故障盗窃。

2.2013年10月30日21时58分59秒,于德水恶意存款17次,存入人民币97700元。(注:自动取款机存款后,账户余额增加)

3.不承认机器故障对操作人员的刑事犯罪行为构成过错。

4.机器故障是操作人员犯罪的前提之一,但绝不是操作人员犯罪的原因。即使银行管理有过错,也不是被告恶意存款的必然原因,也就是说,不能说银行对被告的意图有过错,更不用说银行诱导被告犯罪的机器故障了。因为物质前提不能等同于犯罪的因果关系,故障只是犯罪行为实施的前提,但与犯罪本身没有因果关系。因此,将机器本身的故障视为银行与操作人员恶意取款的合作与互动,显然是有偏见的。

5.将机器故障引起的错误指令等同于银行的正常意志是不合理和不公平的;其次,虽然机器可以取代人们完成一些工作,但机器本身是无意识的,人们有意识的机器是无意识的,这是人与机器的本质区别。

(注:以上排除银行过错)

6.余德水通过取款验证,确认邮政储蓄自动取款机故障,17笔交易的目的非常明显,通过银行现金,被告余德水的所有行为也证实其心很清楚,钱不是他的,因此其行为构成非法占有。

7.不当得利是一个事件。作为一个事件,它应该与利润人的意志无关,不是基于利润人的行为或识别能力,也不是由利润人的意志决定的。

8.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后来的17笔交易是由被告故意进行的,被告已经从意外受益的心理转变为非法占有的意图,其不当得利的性质也发生了变化,从意外被动转变为主动故意侵权,严重的侵权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因此,被告随后的17笔交易显然不再构成不当得利。

(注:上述排除不当得利)

9.中国刑法理论认为,秘密盗窃是指行为人占有他人财产的方式,只要行为的主观意图是秘密盗窃,即使客观发现或注意,也不影响盗窃的识别。

10.身份的公开性不能否认其行为的秘密,也不能将盗窃所要求的行为的秘密等同于身份的秘密,混淆两者的区别

11.即使银行当时知道情况,只要被告认为银行不知道,也构成秘密盗窃。

(注:以上盗窃定罪)

12.主观上,被告的主观恶性较轻。在知道自动取款机出现故障之前,被告存钱是一种没有任何犯罪意图的合法行为。

13.从被告的行为来看,他获得钱的方式是平和的。..,他只是利用自动取款机的故障,通过“标准化”获得资金。被告利用机器故障盗窃,与受害人因财产损失造成的痛苦和报复欲望,以及没有民事救济的可能性,必须依靠刑法保护的情况完全不同,必须考虑量刑。

14.被告拿了钱带回了家乡。除了给他哥哥一些钱,其余的都不敢乱花,这表明他仍然害怕社会管理秩序。被捕后,被告立即退还了所有的钱。我们认为这个孩子仍然有良心。

15.被告于德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款一万元。

(注:以上说明判处缓刑的原因)

在“惠州于德水案”一审判决后,被告没有上诉,但检察官提出了过度量刑的抗议诉讼。最后,检察官撤回了抗议诉讼的要求,惠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决的最终裁决。

虽然中国没有案例法,但许多案例仍然具有指导意义。特别是在最高法确定为典型案例和指导案例后,实际上是伪装的案例法。

这起利用APP故障套现1100多万元的案件,本质上与“徐霆案”有关、“于德水案”是一致的。

无论是不当得利还是盗窃,几乎都是板上钉钉的事情。律师或法律界人士除了在自媒体上欺骗人气、赚取利润外,在这方面搬弄是非毫无意义。

律师辩护中常用的方法之一是夸大受害者的过错,以减轻客户的责任。如果受害者的过错是晚上不关门,旅途中暴露财富,衣着暴露,那么即使犯罪不是自然的,也是可以理解的。

本案中,如果被告一两次或三五次获得少量资金,银行APP出现故障,可视为疏忽;事实上,他在8天内操作了350次,套现了1125万元,主动意图非常明显。由于忽视管理并不意味着放弃所有权,因此受害方的疏忽或意识障碍不能成为非法窃取的宏大原因。比如醉汉睡在路边,皮包弃之一,能认定他放弃了所有权吗?至于机器故障(如,ATM、APP)“于德水案”的判词能否代表银行意志,写得很清楚,法官不承认。

因此,本案的定罪是无可争议的,关键是量刑。徐婷和于德水被判刑不同,关键是一个挥霍后不能退还赔偿,另一个是全额退还赔偿。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是否全额退还了赔偿金?是否在被捕前提出退还赔偿是量刑的重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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